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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恩军与薛中友、章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恩军,薛中友,章永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30号原告:许恩军,太平街道万泉西路73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中友,松门镇南塘五村山上皇52号。被告:章永芬,太平街道三星桥村二区23幢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恩军与被告薛中友、章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