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服饰辅料厂与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服饰辅料厂,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舜××西路××号。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张××、邬××。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沈×。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诉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明确约定:“1、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上海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时,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指向明确,故该仲裁条款内容明确,应当认定有效。因此,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嘉善××服饰辅料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