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陶××。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