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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鸿绪与郭太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6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8年11月1日作出(2006)麟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麟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第六行“21000元”后加上“申请执行标的246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瑞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