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鸿绪与郭太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6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8年11月1日作出(2006)麟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麟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第六行“21000元”后加上“申请执行标的246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瑞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