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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罗兴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罗兴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兴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罗兴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07年,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随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24334.53元、利息及费用3415.29元(该利息计算至2009年2月13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兴建于2009年5月23日已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清偿了欠款本息及费用2800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