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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与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63号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一路108弄3号。法定代表人:管晓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军,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宸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宸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为温岭市国际鞋料城开业,于2007年10月10日同原告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为温岭市国际鞋料城安装电梯,安装费为200000元。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梁宸玮亦陆续支付工程款,但尚欠安装费4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梁宸玮以温岭市国际鞋料城名义出具结算清单对款项予以确认。后此款至今未予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电梯安装���49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安装合同的事实。2、工程款结算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电梯安装费49000元的事实。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连同起诉状副本已一并送达给了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并经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报酬款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台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梁宸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