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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猛与洪小正、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洪小正,解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陈猛,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01253414,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71号。被告:洪小正,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1102341x,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午尚洋村209号。被告:解利华,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11253426,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午尚洋村209号。原告陈猛与被告洪小正、解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猛、被告洪小正、解利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猛起诉称,被告洪小正、解利华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在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被告洪小正分别于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15000元、10000元,共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洪小正出具给原告借条四份,分别载明:“今借到陈猛人民币壹万元整”;“今借到陈猛人民币壹万元整”;“今借到陈猛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今借到陈猛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后被告洪小正仅归还5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现要求被告洪小正、解利华共同归还原告欠款40000元。被告洪小正答辩称:借款属实,现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解利华答辩称:该借款被告洪小正均用于赌博,本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洪小正的户籍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和两被告原系夫妻于2009年2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以及本案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证据2,借条四份,证明被告洪小正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的事实。被告洪小正、解利华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洪小正向原告陈猛借款人民币45000元,有被告洪小正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被告洪小正已归还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解利华称,该借款被告洪小正用于赌卜,本人不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小正、解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洪小正、解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