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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怡与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怡,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张怡。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木。委托代理人:朱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怡与被告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张怡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