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赵××与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赵××,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号。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连××。被告:赵××。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委托代理人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被告赵××于2007年11月26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卡号为××的牡丹贷记卡,核准信用额度为15000元。被告从2007年3月25日至2008年7月31日消费、取现、存款数次,截止2008年11月1日需偿付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7823.3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牡丹卡透支款本金4985.32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2838.07元(截至2008年11月1日),共计7823.3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赵××的08年的交易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使用牡丹卡××的情况。2、被告申请牡丹卡的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申办牡丹卡的情况。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所经营的台州市晶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4、信用卡发卡、授信审批表一份,证明工行审批信用卡的情况。5、牡丹卡发卡登记簿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12月27日领取信用卡的情况。6、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二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08年10月18日、2008年11月12日向原告进行催讨的情况。7、牡丹贷记卡章程、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152号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牡丹贷记卡业务的批复各一份,证明工行牡丹贷记卡的情况。被告赵××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和原告陈述相一致,因被告赵××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于2007年11月26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卡号为××的牡丹贷记卡,核准信用额度为15000元。被告从2007年3月25日至2008年7月31日消费、取现、存款数次,截止2008年11月1日需偿付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7823.3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持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后,未能按协议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拖欠本息至今未能付清,以致引起此次纠纷,对此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现原告依据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理由正当,且有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截止2008年11月1日的本金、利息、纳滞金、超限费共计7823.39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牡丹卡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戴晶淼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