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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孙××、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孙××,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41号原告:周××。被告:孙××。被告:严××。原告周××诉被告孙××、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晓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被告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被告孙××与被告严××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5日,被告孙××向原告借人民币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孙××归还借款18000元;2.被告严××对被告孙××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孙××未作答辩。被告严××答辩称:借款是事实,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孙××于2007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严××与被告孙××于200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故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孙××未到庭质证。被告严××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0月5日,被告孙××向原告借人民币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孙××一直未归还该借款,被告严××与被告孙××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周××举证的借条所载明的原告与被告孙××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为合法有效。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被告孙××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返还之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孙××返还借款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与被告孙××在上述债务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在被告严××未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其应对被告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连带返还之义务。即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18000元。二、被告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5元(已减半),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