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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刘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5月26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部分抚养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