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刘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5月26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部分抚养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