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印朝与田昆、第三人方海霞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朝,田昆,方海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印朝。委托代理人杨培林。被告田昆。第三人方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印朝与被告田昆、第三人方海霞租赁纠纷一案,原告李印朝于2009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