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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印朝与田昆、第三人方海霞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朝,田昆,方海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印朝。委托代理人杨培林。被告田昆。第三人方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印朝与被告田昆、第三人方海霞租赁纠纷一案,原告李印朝于2009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印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