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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甲与潘甲、潘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甲,潘甲,潘乙,魏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魏甲。被告:潘甲。被告:潘乙。被告: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潘甲、潘乙、魏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甲于2009年5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