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福利综合厂与绍兴××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福利综合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mic××。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福利综合厂。住所地:绍兴市××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孙××、倪××。上诉人绍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业)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福利综合厂(以下简称福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娄岳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叶青、董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洲××业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福利××的委托代理人孙××、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某:2004年5月1日,福利××(甲方)与美洲××业(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上灶厂区内的彩印车间,甲方同时将车间内的彩印设备等一并提供给乙方某租使用;租赁期限自2004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年租金40万元;租赁物的交付和归还的手续为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归还时租赁物应与交付使用时所签署的交接清单一致,交接应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履行完毕,并签署交接单。租赁物退还时,由乙方交甲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福利××将彩印车间(厂房、设备)交与美洲××业经营,双方签署了所交设备清单。2004年4月30日,美洲××业与绍兴县越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某某司)签订了与2004年5月1日租赁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租赁合同。2004年5月1日福利××的彩印设备清单由徐甲、娄某某签收。后该租赁物由越某某司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2006年4月13日,福利××向美洲××业以及越某某司娄某某发出通知,内容为:由于贵公司转租的越某某司娄某某欠我厂的货物一百多万,经我厂多次多人催讨不予付款,造成了我厂采购原辅材料的资金严重短缺,致使我厂生产不能正常运转,现特通知贵公司并转告越某某司娄某某,我厂对彩印车间停止供气,在我厂内的便通道也不予通行,请贵公司配合理解,并督促娄某某速来付款。2006年2月28日,因福利××涉及他案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福利××彩印车间的机器设备,徐乙代表福利××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列的查封物品清单上以被查封人名义签名。2006年4月24日,美洲××业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因是否终止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并成诉,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福利××在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将租赁厂房使用的变压器0000244917予以正常暂停使用,从2007年8月2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将租赁厂房使用的变压器减容使用。2007年5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福利××彩印车间的j2204a对开双色胶印机一台抵偿债务。2007年6月12日拍卖公告记载将福利××彩印车间的j2204a对开双色胶印机二台予以拍卖。还查某,2007年1月18日(2007)越法执字第40号、2007年1月27日(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53号、2007年10月25日(2007)越法执字第2295号案件,对本案标的物采取了查封措施,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保管人为胡某某。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日为2007年4月30日”,且还根据“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归还时租赁物应与交付使用时所签署的交接清单一致,交接应在合同期满后的7天内履行完毕,并签署交接单。租赁物退还时,由乙方交甲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据此,美洲××业是合同当事人且应当在2007年5月7日前履行交接手续。现美洲××业认为其已经交付,无需再履行交接手续,其依据是法院的查封、拍卖、评估等法律文书,对此,评判如下:第一,法院的司法行为约束的对象是福利××,该司法行为并没有免除美洲××业的交付义务,亦即没有变更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据此双方之间期满后书面交付约定仍然具有法律约束某。第二,法院的司法行为除经裁定已处分的外不改变案外人越某某司某接占有,且根据(2006)浙民一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可以得出2006年2月28日(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99号裁定查封某某厂彩印车间的部分机器设备后,该彩印车间仍由案外人越某某司某接占有。第三,由于彩印车间由美洲××业转租给案外人越某某司,并实际由案外人越某某司实际占有、使用,现美洲××业无证据证明案外人越某某司已经将租赁物交付给美洲××业或直接交付给了福利××。根据美洲××业提供的证据显示2007年5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彩印车间的一台j×××××对开双色胶印机抵偿债务,故其余租赁物美洲××业应当返还。对福利××要求美洲××业支付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9月租赁费566667元的诉讼请求,因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福利××将租赁厂房使用的变压器0000244917予以正常暂停使用,从2007年8月2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将租赁厂房使用的变压器减容使用,以及2007年5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彩印车间的一台j×××××对开双色胶印机抵偿债务,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的实现,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美洲××业应返还给福利××除一台j×××××对开双色胶印机外的租赁物(详见清单),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美洲××业、福利××各半负担。上诉人美洲××业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的车间实际转租给越某某司经营使用,2004年5月1日,租赁车间及设备交接时,交接双方是被上诉人和某基公司,上诉人方的徐丙仅是交接的见证人,上诉人实际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交接的车间和设备,因此,上诉人无需承担直接返还的义务。二、租赁车间和设备应由越某某司返还,即使需要通过上诉人交接,也应追加越某某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三、租赁车间设备已经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城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扣押,被上诉人已经主动向法院提供租赁物以抵债或拍卖,应认定租赁物已经由被上诉人实际接收并作为其清偿债务之用,因此,上诉人无需再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车间、设备的交接。四、原审判决所附租赁设备清单没有在庭审中质证,而是被上诉人私下提供,原审法院没有到租赁车间现场踏看,不能确定租赁设备清单中的物件是否尚有被抵债或处理的情况,另外,原审判决所附清单不真实,不完整。原审法院审理程某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某事实,依法公正判决。被上诉人福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二审诉讼中辩称:一、原审判决没有违反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的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租赁标的物应当由上诉人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越某某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抵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三、上诉人不能提供租赁的财产设备已经被法院处理的证据,故租赁标的物应由上诉人返还。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中,上诉人美洲××业提供提供以下证据:1、越某某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以证明娄某某是越某某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5月1日参与交接的一方是福利××、另一方是越某某司,并没有上诉人方的人员。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2、租赁车间的水、电、气结算清单6份及发票,以证明租赁过程中,租赁费用的结算发生在被上诉人和某基公司之间,发票由被上诉人直接开具给越某某司,租赁关系发生在上诉人和某基公司之间。被上诉人福利××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和某基公司某接发生关系,增值税发票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和某基公司之间有买卖关系。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被上诉人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缺乏相应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作为二审中新的证据予以认定。在二审中,被上诉人福利××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某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美洲××业和被上诉人福利××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2、上诉人美洲××业是否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三、上诉人美洲××业应当返还的租赁物范围。关于上诉人美洲××业和被上诉人福利××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美洲××业与被上诉人福利××签订租赁合同后,经福利××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案外人越某某司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虽美洲××业与越某某司之间也订立了租赁合同,美洲××业实际未使用租赁物,但并不影响美洲××业和福利××之间的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美洲××业应按照与福利××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美洲××业关于经被上诉人福利××同意转租,实际由越某某司使用租赁物,因而其与被上诉人福利××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美洲××业是否负返还租赁物义务的问题,因美洲××业和福利××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存在,美洲××业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即使福利××直接向越某某司交付了租赁物,因美洲××业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福利××向越某某司某接交付租赁物,但美洲××业向福利××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能免除。美洲××业与越某某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美洲××业可以另行解决。上诉人美洲××业关于其不承担返还租赁物的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美洲××业关于应当将越某某司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美洲××业应当返还的租赁物范围。福利××交付的租赁物由上诉人方的经办人徐丙签字确认,应当视为美洲××业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非因美洲××业保管不善而引起租赁物的灭失、减少的举证责任在美洲××业,美洲××业已经举证证明其中j2204a对开双色胶印机一台福利××已经通过法院处分,美洲××业可免除返还责任,其他租赁物美洲××业应当在福利××交付租赁设备的清单范围内予以返还。上诉人美洲××业关于原判依交接清单认定租赁物的返还范围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美洲××业关于原审未组织对交接清单质证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绍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黄叶青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