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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德清县××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1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肖××。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街。法定代表人:夏××。上诉人杭州××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德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杭州××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