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31号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号。法定代表人: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国良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云 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