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争艳与厉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争艳,厉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34号原告:杨争艳,居民,住址湖州���吴兴区爱山街道馆驿巷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608020627。被告:厉玉琴,居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马军巷4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051119680114082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争艳与被告厉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争艳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争艳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争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争艳负担。审判员 沈金汝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