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徐××、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徐××,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朱××。被告徐××。被告楼××。原告朱××为与被告徐××、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诉称:2008年12月31日,徐××向原告借款57万元,约定年息15%。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徐××至今未还款付息。徐××和楼××于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日至还款日的借款利息。两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徐××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的借条1份;2、由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朱××与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徐××未及时还款付息,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上述债务产生于徐××和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楼××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楼××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朱××借款5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12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4892元,由徐××、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8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968】审判员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