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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陶志刚与沈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陶志刚。被告沈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志刚诉被告沈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志刚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岳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志刚撤回对被告沈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