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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上诉人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