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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素萍与许宝军、张新宝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20-3号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申请人。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许某某、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7)麟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7)麟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第十一行“可供执行财产”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执行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