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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顾××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