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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8号原告绍兴市××连××司,(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与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以原告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连××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平平审判员  金克祥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