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7)麟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玲霞与田民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80-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以(1997)麟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1997)麟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第十二行至今又无法找到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150.00元,至今未执行回任何钱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