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麟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玲霞与田民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80-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以(1997)麟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1997)麟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第十二行至今又无法找到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150.00元,至今未执行回任何钱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