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茶芬与冯爱园、冯园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茶芬,冯爱园,冯园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朱茶芬。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冯爱园。被告:冯园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茶芬与冯爱园、冯园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爱园、冯园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爱园、冯园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茶芬撤回对被告冯爱园、冯园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