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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茶芬与冯爱园、冯园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茶芬,冯爱园,冯园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朱茶芬。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冯爱园。被告:冯园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茶芬与冯爱园、冯园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爱园、冯园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爱园、冯园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茶芬撤回对被告冯爱园、冯园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