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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甲、陈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陈甲,陈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办事处××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金××。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甲、陈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