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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富民与刘富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民,刘富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刘富民。被告刘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民诉刘富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民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 益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