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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张××、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张××。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期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