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红娟与刘攀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娟,刘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杜红娟。被告刘攀。本院在审理杜红娟与刘攀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