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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永平与戴益文、张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平,戴益文,张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杨永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柯城乡周庄村2-37号。委托代理人:邱义斌、张进,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戴益文,成年,樟潭街道梨园村。被告:张玉仙,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梨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平诉被告戴益文、张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