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玉环××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空压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机械有限公司,台州××空压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玉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脚村。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台州××空压机厂,住所地:浙江省××镇泵××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空压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玉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晶淼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