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芳芳。委托代理人:钱林华。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计1361.5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蕾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