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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雄,男。委托代理人陈飞吉,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牟德胜,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张雄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