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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瑞安市如意法器有限公司与郑秀锋、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如意法器有限公司,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如意法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秀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735号、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公司所在地存有申请执行人加工定做的4.8米高三宝佛三尊(每尊重3750kg)、2.5米高四大天王四尊(每尊重1250kg)、1.6米高弥勒佛一尊(重600kg)、1.8米高十八罗汉十八尊(每尊重45Okg)、2米高韦陀菩萨一尊(重600kg)、7.5米高千手观音一尊(重13000kg),上述佛像均为锌青铜材料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存放在其公司的4.8米米高三宝佛三尊(每尊重3750kg)、2.5米高四大天王四尊(每尊重1250kg)、1.6米高弥勒佛一尊(重600kg)、1.8米高十八罗汉十八尊(每尊重45Okg)、2米高韦陀菩萨一尊(重600kg)、7.5米高千手观音一尊(重13000kg),上述佛像均为锌青铜材料制。二、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指系那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