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麟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姚元琴与朱五味协议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33-2号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朱某某协议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0月26日以(2004)麟执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4)麟执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确定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缝纫机一台、大立柜一个、木箱一个、高低柜一个、架子车箱一个、小麦300斤、油菜籽2袋,已执行标的缝纫机一台、大立柜一个、木箱一个、高低柜一个、架子车箱一个、小麦300斤、油菜籽2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