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石庆昭、熊义红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庆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熊义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继忠。被告人石顺方。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新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庭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及辩护人吴继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检刑诉一(2009)24号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互相结伙或者分别伙同他人,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平阳县螯江镇、苍南县龙港镇等地,潜入居民住宅中,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石庆昭参与盗窃95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925000余元;熊义红参与盗窃65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33000余元;石顺方参与盗窃57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00000余元;石新福参与盗窃31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37000余元;张庭灿参与盗窃24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18000余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庆昭、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熊义红当庭辩解没有参与起诉书中的第7、8、116次事实;其辩护人辩称,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要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案发前均暂住在浙江省乐清市。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互相结伙或者分别伙同他人,在浙江省乐清市、苍南县、平阳县、永嘉县、温岭市等地,采用撬门、窗入室的方法,潜入居民住宅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另案处理)等人到乐清市北白象三重炉村南路42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取人民币6000元。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等人到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中山东路51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银圆两枚(计价值人民币400元)。3、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兴敖西路3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戒指两枚。4、2007年11月1日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陈家殿6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7300元。5、同日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访贤新村东三幢1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戒指三枚、手镯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5723员)及人民币1000元。6、2007年11月2日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永盛路7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5000元。7、2007年11月7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文卫一街3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黄金手链两条、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八枚(合计价值人民币54108员)及人民币34600元。8、2007年11月13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百有二街3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戒指四枚、项链两条、手镯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40594元)及人民币3000元。9、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黄金首饰若干。10、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西西中路9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厦华牌电视机一台(计价值人民币2497元)。11、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等人到乐清市乐成镇后埭头村的陈乐平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首饰若干及人民币10000元。12、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乐成镇盐盆南街2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中华香烟一条(计价值人民币420元)及小灵通一只。13、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罗梅大道9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000元。14、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等人到永嘉县乌牛镇东蒙路陈安宁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硬币若干。15、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等人到永嘉县乌牛镇西湾中心路1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手机一只、项链一条及人民币800元。16、2007年11月的一天,石庆昭伙同李丽敏等人到永嘉县乌牛镇祥池西路2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项链一条、戒指四枚(合计价值人民币4555元)及人民币1000元。17、2007年12月3日晚,石庆昭等人到苍南县龙港镇百有西街10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5000元。18、2007年12月18日晚,石顺方等人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富饶路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新安江香烟四条(计价值人民币400元)、首饰若干及人民币8000元。19、2007年1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石敏攀(另案处理)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百有西街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000元。20、2007年1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三房南一路3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诺基亚N70手机一只(计价值人民币2013元)及人民币1000元。21、2007年1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XX镇瓯潮北路113弄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保险箱一只。22、2007年1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等人到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219-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23、2007年1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9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30元。24、2008年1月5日晚,石顺方伙同石远林(另案处理)等人乐清市乐城镇蛎灰窑村富进路6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000元。25、2008年1月5日晚,石庆昭、石新福等人到瑞安市桐浦乡桐浦村富民东路1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729元)及人民币1500元。26、2008年1月8日晚,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龙湾区永兴街道水潭村萼城路3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一条、金脚链一条、金戒指六枚、金项链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2601元)。27、2008年1月9日晚,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洞头县北岙镇繁荣街13弄2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康佳电视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卡西欧数码相机一只、中华香烟四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1383元)及人民币5440元。28、2008年1月10日,石庆昭、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南路4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二条、金戒指三枚、金项链两条、金脚链两条、金耳环一对(合计价值人民币18928元)及人民币1000元。29、2008年1月12日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等人到平阳县昆阳镇后垟街28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8975元)及人民币2000元。30、2008年1月13日晚,石庆昭等人到平阳县昆阳镇坡南街(昆敖路)48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手机二只。31、2008年1月16日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王坤安(另案处理)等人驾乘汽车到三门县海游镇平安路小康楼9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项链、纪念章等物。32、同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三门县海游镇利民巷4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2751元)及手镯、电脑、复读机等物。33、2008年1月18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白石镇公安路1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5300元及首饰若干。34、2008年1月18日,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瑞安市汀天镇联余路2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保险箱一只。35、2008年1月18日,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繁昌路10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两条、金戒指九枚、金项链三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9993元)及4200美圆。36、2008年1月19日晚,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瑞安市马屿镇教育路22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及素尼牌数码相机一只。37、2008年1月19日晚,石庆昭等人到平阳县敖江镇金敖路8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诺亚舟NP860网络学习机一台、诺基亚N73手机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3653)及人民币5000元。38、2008年1月19日晚,石庆昭等人到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6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项链两条、银圆八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0699元)、组装电脑一台及人民币2000元。39、2008年1月20日晚,熊义红伙同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桥村西大街23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保险箱一只。40、2008年1月21日晚,石庆昭等人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玉露洋村,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及人民币2000元。41、2008年1月22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21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手提包一只及人民币200元。42、2008年1月23日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4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笔记本电脑一台、飞利浦牌液晶电视一台(计价值人民币4653元)。43、2008年1月24日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站前路18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联想牌电脑一台、手机一只。44、2008年1月25日晚,石庆昭等人到瑞安市锦湖街道瓦窑一路7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一只、中华香烟16条(计价值人民币6720元)及人民币4000元。45、2008年1月26日晚,石庆昭等人到平阳县昆阳镇振兴路9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合计价值人民币2684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一只。46、2008年1月27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磐石镇迎晖北路19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两条、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五粮液酒四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9674元)及200美圆、人民币1000元。47、2008年1月28日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王坤安等人驾乘汽车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13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手表一只、首饰、酒等物。48、2008年1月30日晚,石庆昭等人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15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40000元及首饰若干。49、2008年1月30日晚,石庆昭等人到瑞安市安阳街道白岩桥张宅巷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4000元。50、2008年1、2月的一天,石顺方、张庭灿等人到永嘉县桥下镇西溪南路6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王朝干红葡萄酒十二瓶(计价值人民币420元)。51、2008年1月的一天,熊义红伙同邓盖贤(另案处理)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洪口路3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三枚、康佳牌电视机一台、银圆六枚(合计价值人民币8275元)。52、2008年1月份的一天,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吕岙村环城东路257-25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中华香烟八条、红双喜香烟两条、冬虫夏草香牌烟四条(合计价值人民币9400元)及手机两只。53、2008年1月的一天,石顺方伙同石远林等人到乐清市乐城镇久安南路3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8000元。54、2008年1月的一天,石顺方伙同石远林等人到乐清市七里港镇北街6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项链一条。55、2008年1月的一天,石顺方伙同石远林等人到乐清市乐成镇田洋村余小珍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几十元及装饰品若干。56、2008年1月的一天,石顺方伙同石远林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长丰路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中华香烟13包(计价值人民币806元)及衬衫等。57、2008年1月的一天,石顺方等人到瓯海区丽岙镇王宅新村3幢1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五粮液酒30瓶、中华香烟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7720元)等。58、2008年1月的一天,石顺方等人到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塘下东路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王朝葡萄酒三瓶。59、2008年1月的一天,石庆昭等人到平阳县敖江镇访贤新村东四幢3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400元。60、2008年1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伙同石敏攀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旺市街2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61、2008年2月1日晚,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到乐清市盐盆镇新街5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手机一只。62、2008年2月1日晚,石顺方、张庭灿等人到苍南县钱库镇农贸路15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63、2008年2月1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创新路1幢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0000元及手表等物。64、2008年2月2日晚,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到乐清市盐盆镇后埭头村王丽丹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三星X11-CV01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戒指一枚(计价值人民币6223元)及人民币3000元。65、2008年2月3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北白象镇南大街30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两条(计价值人民币3413元)、人民币2000元及酒等物。66、2008年2月4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后西村高素敏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0000元。67、2008年2月4日晚,熊义红伙同石敏攀、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236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48000元。68、2008年2月5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西兴路206弄C幢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合计价值人民币7911元)及人民币3000元。69、2008年2月6日晚,熊义红伙同石敏攀、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金都别墅第十幢,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柯达牌数码相机一只(计价值人民币914元)及人民币1300元。70、2008年2月6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富强巷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中华香烟两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770元)及人民币11000元。71、2008年2月7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柳黄路42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8000元。72、2008年2月8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乐清市虹桥镇振兴中路8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联想牌天逸F40A笔记本电脑一台、摩托罗拉L6型手机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396元)及数码相机等物。73、2008年2月9日,石顺方、张庭灿等人苍南县钱库镇站中街3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300元。74、2008年2月9日晚,熊义红伙同李丽敏、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3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圆七枚(合计价值人民币3215元)。75、2008年2月9日晚,石顺方伙同石远林等人到乐清市七里港镇排岩头东村倪玉琴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一枚、银圆两枚(合计价值人民币941元)。76、2008年2月10日晚,熊义红伙同石敏攀、李丽敏、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天台县雁溪东路2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中华香烟九包(计价值人民币540元)及人民币1000元。77、2008年2月10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蟾西村余志萍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两枚、富士通S7011笔记本电脑一台(合计价值人民币7511元)等。78、2008年2月11日晚,石庆昭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后西洋村捷达路7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六枚、金项链五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6067元)及人民币10000元、700美圆、1000新加坡元。79、2008年2月11日晚,石顺方、张庭灿等人到平阳县腾蛟镇凤翔路2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五粮液酒四瓶(计价值人民币2272元)。80、2008年2月11日晚,熊义红伙同石敏攀、李丽敏、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繁昌路10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摄像机一只及人民币2000元。81、2008年2月12日晚,石顺方、张庭灿等人到苍南县钱库镇工学路3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名链一条、金脚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黄金一块、银圆十枚(合计价值人民币30080元)。82、2008年2月13日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邓盖贤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公园路别墅六幢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中华香烟五条(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及电视机两台。83、2008年2月13日晚,石庆昭、熊义红伙同李丽敏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柳王村柳王路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一枚(计价值人民币666元)及人民币900元。84、2008年2月13日晚,石顺方、张庭灿等人到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1-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计价值人民币5736元)及人民币100元。85、2008年2月13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鳌江镇果市街110-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000元。86、2008年2月14晚,石庆昭、熊义红、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登云北路9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5000元。87、2008年2月14日傍晚,石庆昭、熊义红、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站前路10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康佳牌电视机一台(计价值人民币4388元)及DVD机一台。88、2008年2月15日晚,石庆昭、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环城东路42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两枚、中华香烟15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954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89、2008年2月17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洞头县北岙镇风岙巷9弄1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323元)。90、2008年2月17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洞头县北岙镇望海路103弄2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明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索爱T168手机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451元)及人民币600元。91、2008年2月20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3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黄金首饰250克、银圆十三枚(合计价值人民币54160元)及人民币5000元。92、2008年2月22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瓯海区南白象镇启凤路3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两条、金戒指四枚、金手链三条、黄金挂饰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57233元)及400欧元。93、2008年2月23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灵溪镇灵堡路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100元及首饰、手表等物。94、2008年2、3月的一天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昆阳镇临区街3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000元。95、2008年2、3月的一天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昆阳镇临区街9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96、2008年2月的一天晚,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到乐清市盐盆镇菜场街酷宝孕婴童购物中心,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五粮液酒两瓶(计价值人民币936元)及人民币1000元。97、2008年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等人到龙湾区永中镇罗东南街84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葡萄酒两瓶。98、2008年2月的一天晚,石顺方、张庭灿等人到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113-11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棉被等物。99、2008年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柳王村柳王巷1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100、2008年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熊义红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敖江镇柳王村柳王巷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800元。101、2008年2月的一天,石庆昭伙同石敏攀、李丽敏、王坤安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国道路10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102、2008年2月的一天晚,石庆昭伙同石敏攀等人到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B区00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103、2008年3月1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19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两条、金脚链一条、金戒指两枚(合计价值人民币23606元)及人民币10000元。104、2008年3月19日晚,石庆昭、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到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北路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黄金两块、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四枚(合计价值人民币57645元)及人民币10000元。105、2008年3月21日,石庆昭伙同石敏攀、王坤安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德明东路19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首饰若干。106、2008年3月22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驾乘汽车到瓯海区梧田街道霞王村龙霞南路13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0000元。107、2008年3月25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城中街8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雷达手达一只(计价值人民币12833元)、电视机两台及人民币1000元。108、2008年3月27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钱库镇工贸路31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首饰50克(计价值人民币10700元)及人民币700元。109、2008年3月30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永嘉县瓯北镇罗浮村金宅巷2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8000元及手表、香烟等物。110、2008年3月31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南路2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两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7822元)、索尼数码相机一只(计价值人民币1833元)及人民币4000元。111、2008年4月1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永嘉县桥头镇商二街8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五粮液酒六瓶、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合计价值人民币12712元)。112、2008年4月1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永嘉县桥头镇桥一东路8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五粮液酒四瓶、茅台酒四瓶(合计价值人民币6472元)。113、2008年4月7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平阳县昆阳镇后垟282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80元。114、2008年4月8日晚,石庆昭、石顺方、石新福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马仁桥村悦博路27号旁的陈乐丹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000元及茅台酒、奥运金银纪念币等。115、2008年4月29日,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安平东路62-6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首饰、美圆等。116、2008年4月29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街68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两只、银圆六枚(合计价值人民币20420元)及人民币14000元。117、2008年4月30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29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600元。118、2008年4月30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438号后面吴细年的住处,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00元。119、2008年4、5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乐清市虹桥镇振兴中路20弄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2000元及茅台酒等。120、2008年4月的一天,石庆昭、张庭灿伙同张喜胜(另案处理)等人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村怡心路1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500元及衣服等物。121、2008年5月1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泰兴路3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斯达康牌小灵通一只(计价值人民币50元)。122、2008年5月4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南大街2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戒指九枚、金项链三条、金脚链两条、金手链三条(合计价值人民币60680元)。123、2008年5月4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永嘉县桥头镇城北路37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两条、金戒指两枚(合计价值人民币20887元)及人民币1000元。124、2008年5月5日晚,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11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IBMX60笔记本电脑一台、创维牌电视机一台(合计价值人民币7516元)及首饰若干。125、2008年5月7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张庭灿伙同张喜胜等人驾乘汽车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179弄14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金项链四条、金戒指四枚、银圆八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5300元)及120美圆、手表等物。126、2008年5月8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灵溪镇广场街3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银圆五枚(计价值人民币350元)。127、2008年5月10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群艺路8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128、2008年5月10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群艺路9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电视机一台。129、2008年5月13日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伙同张喜胜等人驾乘汽车到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街184-186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五粮液酒六瓶(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及人民币700元、手镯等物。130、2008年5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乐清市虹桥中路29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131、2008年5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张庭灿等人驾乘汽车到乐清市虹桥镇黎河东路11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人民币1000元。132、2008年5月的一天晚,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瓯海区南白象镇启凤路35号,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取诺基亚8250手机一只、摩托罗拉V800手机一只(计价值人民币300元)及三星、大显牌手机各一只。133、2008年5月的一天,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等人驾乘汽车到温岭市大溪镇群艺路10号,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综上,石庆昭参与盗窃作案95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920000余元;熊义红参与盗窃作案65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30000余元;石顺方参与盗窃作案57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00000余元;石新福参与盗窃作案31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30000余元;张庭灿参与盗窃作案24次,窃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10000余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分别供认在上述时间和地点,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2)同案犯李丽敏、石敏攀、王坤安、石远林、邓盖贤、张喜胜的供述,分别供认在上述时间、地点,伙同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3)失主黄春阳、张玉梅、梁世领等人的陈述及证人赵某、黄某、高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窃取财物的事实。(4)平阳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熊义红、石顺方等人处扣押桑塔娜2000型轿车一辆、撬棍、扳手、螺丝刀、五粮液酒、首饰等。(5)扣押的物品照片经五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6)平阳县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将扣押的五粮液酒、部分首饰等发还给失主陈其锋。(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8)平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抓获的经过。(9)户籍证明,证实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及辩护人对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查,证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石庆昭、石顺方及同案犯李丽敏、石敏攀均供认熊义红参与起诉书中的第7、8次事实;石庆昭、石顺方、石新福均供认熊义红参与起诉书中的第116次事实,并且熊义红在公安侦查阶段也供认参与此次事实,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因此,熊义红当庭称没有参与起诉书的第7、8、116次事实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义红的辩护人关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庆昭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石顺方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熊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石新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人张庭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石庆昭、熊义红、石顺方、石新福、张庭灿退赔违法所得。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桑塔娜轿车一辆、撬棍、扳手等予以没收;赃物手表、戒指、项链等发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玲珑审 判 员  孙彭聃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