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汉桥(杭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桥(杭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杭上行初字第24号原告汉桥(杭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士豪。委托代理人高颖。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刘一明。委托代理人孙永。委托代理人周伟国。原告汉桥(杭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作出的杭公(上)收缴字(2008)第9001号公安行政收缴决定,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桥(杭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广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