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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与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号。法定代表人薛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59号。负责人谢炳昌,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懿,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本市西影路3号阳光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李志中,院长。委托代理人范荣,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江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杜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