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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盛广军与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广军,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盛广军。被告: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广军与被告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广军撤回对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盛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