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盛广军与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广军,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盛广军。被告: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广军与被告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广军撤回对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盛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