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严正标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正标。1994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12月4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罚款500元;2000年3月23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500元;2001年1月13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罚款3000元;2001年8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0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09年2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正标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正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初至6月16日,被告人严正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嘉善县魏塘镇的多个棋牌室内组织多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将输赢记账,总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9000元,具体如下:1、2008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严正标组织范光富、张正平等四人在罗星阁宾馆棋牌室内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4000元。2、2008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严正标组织范光富、郦定国、陈娟在梅园大酒店棋牌室408包厢内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000元。3、2008年6月上旬一天,被告人严正标组织郦定国、陈娟等四人在梅园休闲城棋牌室内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4000元。4、2008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严正标组织范光富、陈娟等四人在城市宾馆棋牌室内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4000元。5、2008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严正标组织范光富、郦定国、陈娟等四人在梅园休闲城棋牌室332包厢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4000元。6、2008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严正标组织范光富、郦定国、张正平、陈娟在梅园大酒店棋牌室403包厢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严正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严正标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严正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陈娟、郦定国、范光富、张正平、陆云泉、沈阿花、顾顺珠、徐银元、顾掌林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正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严正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正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正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0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在被告人严正标处扣押的人民币50000元,其中的19000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20000元折抵罚金,余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