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吴兴奇佳食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吴兴奇佳食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17号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薛家桥东堍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相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兴奇佳食品厂,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奇佳食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