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与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13号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港。法定代表人:金××。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现营业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万寿街2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徐××。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对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81619.3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现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1619.32元。被告徐××也未尽担保之责。起诉要求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619.32元,并支付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月息2%计算),被告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承诺函一份,拟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619.32元,并承诺于2008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事实。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该证据系原件,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于2008年8月16日结算,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1619.32元。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于2008年10月30日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愿承担2%的月违约金,并由被告徐××为以上货款作担保。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在该承诺函上盖上该公司某某,被告徐××也在担保人栏签名。此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被告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及被告徐××为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的尚欠货款作担保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1619.32元,应承担支付义务。被告徐××为上述货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1619.32元,并支付货款81619.32元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财产保全费837元,合计2677元,由被告诸暨市××春纺织有限公司、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蔡生苗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