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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甲,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6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夏甲。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竺利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