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甲,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6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夏甲。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竺利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