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章××。原告俞××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诉称,2007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章××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8日,被告因做经营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18日,并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为凭。此款至今未付,遂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借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章××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