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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营面粉厂与蓝星商务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面粉厂,平凉市蓝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51-3号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面粉厂。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厂长。被执行人平凉市蓝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营面粉厂与蓝星商务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6)麟执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案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麟执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第九行“和解协议”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602.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