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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麟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省金麒麟制药总厂与林封案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麟执字第14-1号申请人陕西省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金麒麟制药总厂与林某某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9年2月12日以(1996)麟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1996)麟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九行在“本案在执行中”后补正为,“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货款226700元,借款费用3748.15元及赔偿货款70%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4584.30元,其它诉讼费用4584.30元。在执行欠款17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后,申请人尚有209700货款,3748.15元催款费用及70%的货款利息未得到赔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