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建伟与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伟,何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19号原告余建伟,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41幢7号。委托代理人龚辉祖。被告何小龙,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伟诉被告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伟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小龙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伟撤回对被告何小龙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余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