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与石继南、盛云英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石继南,盛云英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38号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城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何劲松,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向荣,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石继南,江南小区1-17-103室。被告盛云英,江南小区1-17-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诉被告石继南、盛云英票据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稠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