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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向江与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傅红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向江,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傅红专,李邦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95号原告蒋向江,经商,市香港城6幢51号。委托代理人何琛斌、吴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南小区5幢3号。法定代表人龚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红专,农民,江县黄宅和平村坞里山自然村。被告李邦富,农民,江县黄宅镇陈铁店村铁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向江;被告:义乌市民主建筑工程公司,傅红专,李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向江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红专、李邦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向江撤回对被告傅红专、李邦富的起诉。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