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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永忠、李爱祥与杨士聪、杨会芳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82号申请人候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候某某、李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7)麟执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十行补正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杨某甲给付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彩礼5200元,申请人放弃本案诉讼费480元,并于2008年9月29日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清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自